预售价可以不是“最低价”但必须是“诚信价”
近日,消费者李女士向媒体反映了一个令人不解的情况。她之前预订的某品牌T恤预售价为220元,但在正式开售之夜,价格却降到了200元。遭遇类似情况的消费者们纷纷表示,他们感到被欺骗了。律师对此表示,商家在法律上没有过错,因为商家并未明确承诺预售价格一定是最低价。商家的文字游戏让消费者难以追责。
随着“双十一”的临近,各大商家纷纷推出预售活动。今年,商家采取了一种预售模式:消费者在特定时间预付定金,之后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尾款。为了鼓励消费者提前下单,商家常常采用各种吸引人的宣传手段,如超低价、冰点价等,让消费者为之心动,期待从预售价中获得优惠。
当预售活动结束,一些消费者发现商品的直卖价竟然比预售价还要低,这显然不符合消费者的价格预期。这种情况让消费者感到困惑和难以接受。
关于“双十一”的预售价是否必须是活动周期内的最低价,法律和商业惯例均未明确规定。商家拥有自主定价权,可以根据市场竞争和营销需求自主设定预售价。但这并不意味着商家可以随意欺骗消费者。商家的预售促销行为除了看价格高低,还要看其宣传方式和内容。
如果商家承诺预售价为最低价或以欺骗性手段进行宣传,影响了消费者的判断和选择,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虚假宣传,甚至价格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商家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定价和宣传。
商家在预售过程中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价格情况,避免使用容易误导消费者的宣传语。如果商家对预售价有承诺或保证,就必须履行义务。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保护组织也应加强对商家行为的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消费者来说,在预购商品前应该与商家沟通确认价格和相关承诺,并保存相关证据。如果遭遇虚假宣传或价格欺诈等行为,消费者应积极维权,对商家形成反制的压力。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市场的公平和消费者的权益得到维护。(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