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职业病人将得到及时救治
【新闻报道】江苏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职业病人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的意见》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一项重要政策《关于职业病人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的意见》。该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为职业病工人提供更加明确和公正的工伤认定及待遇保障。
根据这一《意见》,劳动者只要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直接给予职业病工伤认定,不再进行额外的调查核实。这一举措简化了流程,为职业病工人寻求工伤认定提供了便利。
对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在职职工,他们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后,他们也可以享受一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特别的是,对于已经按月领取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他们的治疗职业病的医疗和康复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结付。
《意见》还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方式。例如,对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人员,他们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以诊断为职业病时的月基本养老金为依据。对于达到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人员,如果其基本养老金低于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发的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将补足差额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时的劳动关系状况对工伤保险待遇的影响。如果劳动者与造成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不符合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那么工伤保险待遇将由造成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承担。
此项政策的出台,无疑为苏州市的职业病工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好。更加便捷的工伤认定流程,以及更加明确的工伤保险待遇规定,将为职业病工人提供更加公正和全面的保障。
江苏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这一《意见》为职业病工人提供了更加明确和人性化的工伤认定及待遇保障,是苏州市劳动保障工作的一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