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谈村民私搭浮桥被判刑
司法不应背离人之常情与世之常理黄德义建桥案
近日,吉林省洮南市村民黄德义因自费建桥被判定为非法建桥,进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司法案件。对此,知名法律专家罗翔提出了独特的观点,引发了人们对于司法与社会常理的思考。
罗翔认为,黄德义私自建桥虽确实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执法的手段应当更加人性化。他批评当地执法过于机械,没有考虑到村民的实际需求。拆桥之后,未提供替代方案,导致村民出行困难,这无疑是对民生的忽视。
对于此案的核心事实,罗翔指出,黄德义建桥的初衷是为了解决村民通行难题,收费只是为了回收建桥成本。法院认定其组织收费构成“强拿硬要”,引发了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收费是否属于自愿行为。村民表示并未受到强制,但法院却做出了不同的解读。
关于私自建桥的合法性,罗翔指出,《水法》规定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建桥,但一般只涉及行政处罚,而不应过度上升为刑事责任。他认为此案的处理方式背离了这一初衷,对黄德义等人的刑事处罚过于严厉。
对于寻衅滋事罪的适用,罗翔表示质疑。法院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由进行定罪,但在他看来,收费行为并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且缺乏对公共利益的实质性危害证据。他强调,法律评价应当兼顾道德合理性,不能简单地以法律规定为准绳。
此案还反映出社会治理与民生的矛盾。罗翔指出,如果能够及时介入建设合法桥梁,既能解决村民的出行问题,又能避免违法现象的发生。他认为,“宽刑省狱,囹圄空虚”应当是法律人的自觉,反对滥用刑事手段处理民事或行政问题。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反响。公众普遍同情村民的遭遇,认为判决过重,质疑司法的公正性。该案也成为了“机械执法”的典型案例,引发了人们对于基层司法灵活性与人文关怀的思考。
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纷纷呼吁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制度保障,重新审视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舆论批评的也促使相关部门对司法实践进行反思和改进。
截至2025年3月,案件判决已生效,但当地尚未公布后续桥梁建设计划。罗翔及众多法律专家、社会学者呼吁,司法不应背离人之常情与世之常理,希望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能够更加兼顾法理与情理,真正做到司法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