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一、导言
为了规范国有股东在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面的行为,推动国有资源的优化配置,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并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我们特制定此办法。此办法的出台,是基于《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坚实基础。
二、总则
1. 目的昭然:我们旨在通过规范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实现国有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同时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健运行。
2. 法链明晰:此办法的制定,是以《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坚实后盾。
3. 适用范围广泛:此办法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涵盖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协议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三、核心原则及适用范围与例外
1. 三公原则至上:所有转让行为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严格监督。
2. 权属清晰不模糊:转让的股份必须权属明确,任何存在质押、抵押或司法冻结等限制的股份不得进行转让。
3. 政策导向明确: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的调整方向,旨在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对于国有独资或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转让行为,我们设定了专门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审批程序的规范性
1. 中央单位的审批流程:转让行为需经过国务院国资委的审核。对于涉及国民经济关键行业或布局有重大影响的转让行为,需上报国务院批准。
2. 地方单位的审批流程:对于地方单位,如果转让涉及到控股权的变更,需要先获得省级批准,然后再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
五、转让价格的确定
在确定转让价格时,我们以证券市场股票交易价格为基础,同时结合市盈率、盈利能力以及公司发展前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这样做是为了确保转让价格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注:该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规范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的基石性文件。我们期待这一办法能引导市场行为,促进国有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证券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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