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永山主动投案
蒙永山从省级检察长之位到法律的审判
蒙永山,这位曾在政法界赫赫有名的领导者,曾经担任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却在2021年6月2日作出了令公众瞩目的决定主动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他的这一行为,成为十八大以来首个主动投案的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其案件情节堪称一起标志性事件。
一、案件关键节点详述
蒙永山的案件发展引人关注。2021年6月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蒙永山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并接受审查调查。此后,国家监察委员会完成调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在2022年7月12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蒙永山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同时追缴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
二、涉案情节与量刑依据解读
蒙永山的涉案情节复杂。从2001年至2021年担任公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112万余元。其中的从重情节包括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司法活动,以及部分涉案财物未能追缴。他也存在从轻情节,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绝大部分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其中100万元受贿款系未遂。
三、个人背景与履历回顾
蒙永山的个人背景与履历也不容忽视。他曾在西南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并在四川大学完成刑法学研究生进修班。他的职业生涯长期在广西检察系统任职,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2018年,他调任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并于2019年升任检察长。
四、案件意义深远
蒙永山案不仅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的典型案例,更是反腐败斗争中的一起标志性事件。他的主动投案行为反映了“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政策导向。这一案件也提醒广大公职人员,无论职位高低,都应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公众树立良好形象。
蒙永山案是一起引人深思的案件。它不仅仅关乎一个人的荣辱兴衰,更反映了政法队伍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自我净化与自我完善。希望这一案件能为我们提供警示,促使我们更加珍视法治精神,坚守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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