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希斌一审获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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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宋希斌受贿、挪用公款案一审宣判
日期:2023年10月17日
地点: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物: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希斌
罪名: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判决结果如下:
一、判决概要
宋希斌因受贿罪被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最终合并执行十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其非法获取的财物及产生的利息将被追缴,并上缴国库。
二、犯罪事实详述
1. 受贿行为(2005年至2021年)
在担任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委书记、哈尔滨市市长等职务期间,宋希斌利用其职务之便,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土地置换、工程承揽、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非法帮助,收取了高达人民币三千五百三十二万余元的财物。
2. 挪用公款行为(2014年)
在担任哈尔滨市市长时,宋希斌个人决策,将市财政专项资金五千万元出借给其他单位,进行营利活动,这一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三、判决依据
法院根据宋希斌的犯罪情节及到案表现,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此案不仅揭示了宋希斌个人贪婪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也敲响了警钟,提醒所有公职人员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坚守法律底线,不容任何形式的腐败和滥用职权行为。宋希斌的判决是对法律公正的体现,也是对全社会反腐斗争的坚定支持。此次判决对于净化社会风气、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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