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丈夫家暴后被判不予离婚
河南长葛市的韩晴女士,因长期遭受丈夫的家暴,鼓起勇气在2022年4月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她的丈夫朱健承认在婚姻期间曾对她动手约三次,然而他对家暴的定义存在误解,认为只有“骂不还口,打不还手”才算是家暴,并声称是女方逾越了底线才导致矛盾激化。
法院并未判决两人离婚,理由包括“家庭稳定维系社会稳定”以及“动辄离婚得不到法律支持”。这一判决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
从法律角度看,法院在判决时依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精神,强调了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元的重要性。尽管双方感情破裂,但法院认为未达到“法律不保护”的程度。男方未明确承认“家暴行为”,仅自述的“动手”可能使得证据链不完整。
此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家暴的认定标准,二是儿童权益的影响。男方对家暴的法律定义存在误解,认为只有“打不还手”才构成家暴。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家暴包括身体、精神等任何形式的侵害行为,无需以“不反抗”为前提。韩晴女士指出其丈夫曾殴打孩子,但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提及子女是否因家暴受到心理创伤,也未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权益。
与本案类似的案件在处理上有所不同。如果受害者能提供如报警记录、伤情鉴定等证据,法院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并判决离婚。对于施暴者对子女施暴的情况,法院通常会倾向于将抚养权判给非施暴方。除了离婚判决,受害者还可以考虑申请经济补偿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救济途径。
对于韩晴女士的后续行动,建议她针对一审证据不足的问题进行上诉,补充相关证据以证明家暴对自身及子女的持续性伤害。她可以考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隔绝施暴风险,为后续诉讼争取安全环境。寻求社会支持,如联系妇联或反家暴组织,获取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导,也是非常重要的。
此案引发了对司法实践的反思。部分基层法院仍存在“劝和不劝离”的倾向,过分强调家庭的完整性而忽视了个体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明确的指导意见,对于家暴案件,应优先保护受害者的人身权益,避免以社会稳定性为由牺牲个体正义。希望未来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司法实践能够更加注重个体的权益保护,真正实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