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食品者不实名 电商平台也担责
昨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这份征求意见稿针对电商时代的食品安全问题,提出了许多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和规定。
其中,对于电商平台责任划分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如果电商平台未对入网的食品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电商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这对于规范电商平台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建立了首负责任制,对于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情况,生产者或销售者不得相互推卸责任。同时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责任,如果平台以自营业务方式销售食品或者未标记自营业务但实际上开展自营业务,导致消费者受损,消费者有权要求平台承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在食品安全的惩罚性赔偿方面,征求意见稿列举了六种明确违法行为,包括销售过期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多次违法受罚等。明确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时,不必局限于人身损害。这意味着,只要商家存在违法行为,消费者就有权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对于进口食品,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如果不符合我国相关标准,销售者不得以符合出口地标准或经检验合格为由进行抗辩。消费者有权主张赔偿。
这份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十分丰富,涵盖了食品销售的多个环节和方面。其旨在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食品生产和销售行为。现在,这份征求意见稿正通过最高法院政务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10日。我们呼吁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这份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最高法院为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食品市场而做出的重要举措。我们期待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让食品市场更加规范,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