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心脏病应该如何治疗
心脏病孕妇的监护与护理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尤其是在妊娠期,心脏病可能会变得更加复杂和危险。将详细介绍妊娠期心脏病的分类以及心脏病孕妇的监护要点。
心脏病在妊娠期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孕妇在孕前就已存在的心脏病,其中以风湿性及先天性心脏病为主。这类疾病在妊娠期间可能会加重,需要密切注意。第二类是由妊娠诱发的心脏病,如妊高征心脏病和围生期心脏病。这些病症是由于孕期特殊生理变化引起的心脏负担加重,需要及时诊断和治疗。
对于心脏病孕妇的监护,首先要评估其是否适合继续妊娠。在考虑是否终止妊娠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心脏病的种类、病情严重程度、心功能状况以及有无并发症等。一些严重的心脏病,如心功能Ⅲ级以上或伴有心力衰竭历史,风湿性心脏病伴有肺动脉高压、慢性心房颤动等,以及先天性心脏病伴有发绀或肺动脉高压症等,可能不适合继续妊娠,应考虑终止妊娠。但如果妊娠已超过3个月,终止妊振的危险性可能与继续妊娠相当,因此应权衡利弊,谨慎决定。
对于继续妊娠的心脏病孕妇,需要加强孕期监护,以预防心力衰竭。减轻心脏负担和提高心脏代偿功能是关键措施。减轻心脏负担包括限制体力活动、保证充足休息、保持精神舒畅、合理饮食、消除损害心功能的因素等。提高心脏代偿功能的方法包括心血管手术和药物治疗。在药物方面,洋地黄类药物的应用需要谨慎,因为孕期应用洋地黄并不能保证不发生心力衰竭,而且孕妇对洋地黄的耐受性较差,易于中毒。
分娩方式的选择也取决于心功能状态和产科情况。剖宫产可以在较短时间内结束分娩,避免长时间子宫收缩引起的血流动力学变化。但剖宫产本身也有风险,如增加感染和出血的机会。对于心功能Ⅰ~Ⅱ级的孕妇,除非有产科并发症,原则上经阴道分娩。对于心功能Ⅲ级或有心力衰竭的孕妇,应住院治疗并等待分娩。
心脏病孕妇的监护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心脏病的种类、病情严重程度、心功能状况等。加强孕期监护、预防心力衰竭、谨慎选择分娩方式等都是保障母婴安全的关键措施。也需要心血管和产科医生的密切合作,以确保心脏病孕妇的安全和健康。心脏病孕妇的生产过程与正常孕妇相比,并未显现出明显的差异,但更需专业人员的密切监护。从临床初期开始,即应采用抗生素来预防感染,使待产妇保持半卧位,并为其提供吸氧服务。面对强烈的宫缩和难以忍受的阵痛,可以选择注射哌替定以缓解疼痛,同时持续硬膜外也是一个好选择。在第一产程中,需要每小时观察一次心率和呼吸频率,而在第二产程中,则需要每十分钟观察一次。如果在宫缩间歇期间出现心率超过每分钟一百次或有细小湿音伴随轻度气促等重度心力衰竭的先兆症状,应立即进行洋地黄化治疗并静脉推注药物。当宫口全开且胎头处于适当高位时,应进行手术助产以缩短第二产程。对于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产妇,尤其是左至右分流者,应避免屏气动作。胎儿娩出后,应立即注射和缩宫素。胎盘排出后,腹部需加压砂袋以观察出血情况。在产褥期,由于孕期及产时的充分监护,大多数心脏病产妇都能顺利度过。产褥期的监护同样重要,稍有疏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据统计,75%的心脏病孕产妇死亡发生在产褥早期。产褥期处理要点在于继续防止感染,曾有心力衰竭的产妇应继续服用强心药物。同时要注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的变化以及子宫缩复和出血情况。产后应卧床休息一段时间,并根据病情调整活动量。对于有严重心力衰竭的产妇,应取半卧位并吸氧。不建议心功能Ⅲ级以上的产妇进行哺乳,以避免加重心脏负担。产后至少住院观察两周,确保心功能好转后再出院。出院后仍需充分休息并限制活动量。对于心脏病孕妇来说,心力衰竭的治疗原则与非妊娠者相似。心脏病孕妇的生产过程需要专业人员的密切监护和精细处理。从临床初期到产褥期,都要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母婴安全。只有如此,才能为心脏病孕妇创造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