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银行新规
一、存款利率调整兜底条款详解
为适应金融市场变化,维护客户权益,针对对公客户(企业及机构存款),各大银行正逐步在存款协议中引入“利率调整兜底条款”。
1. 适用范围明确:该条款专为企业和机构存款客户量身定制,个人存款利率不在此范围内。
2. 利率调整机制透明化:
当政策法规、基准利率或自律机制调整导致原定利率浮动超出允许范围时,银行将提前通知客户,共同商议利率调整事宜。在利率下调时,客户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接受新利率或提前终止协议;而在利率上调时,客户同样可权衡利弊,选择接受新利率或维持原有利率。这一机制为客户提供了灵活的选择空间,也为银行提供了调整的空间。
二、电信网络诈骗惩戒措施强化
面对日益严重的电信网络诈骗问题,以下惩戒措施应运而生:
1. 惩戒对象明确:包括因电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以及非法买卖、出租电话卡、银行账户等行为的组织者和参与者。
2. 金融惩戒力度加大:对惩戒对象的金融行为采取限制措施,如限制其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并暂停其新开支付账户及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
3. 惩戒时间设定合理:根据违规情节的轻重,惩戒时间一般为2-3年,对于多次违规者,连续惩戒不超过5年。
三、配套调整措施全面优化
为更好地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同时保障对公业务的灵活性与个人权益,推出以下配套调整措施:
1. 账户分类管理更加细致:个人在同一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同时新增Ⅱ、Ⅲ类户,并根据需求扩展其功能。例如,Ⅱ类户除了基本的支付功能外,还支持限额内的存取现金。
2. 税收政策更加人性化:为鼓励节约资源、提高效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有所下调,同时对于工业用水效率达标的企业,减征水资源税。这不仅有助于企业降低成本,还能激励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这些调整旨在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同时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银行与客户共同携手,共同迎接新的挑战和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