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学科评
2021年6月3日,最高检、司法部等九部门联手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据此,对于符合改革试点条件的企业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将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进行管理。这一机制的核心在于由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深入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随着试点的推进,第三方组织的建设及其有效履职成为了重中之重,但我们也必须重视对数据犯罪企业合规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标准的制定。
在数据犯罪领域实施第三方机制时,必须坚持检察机关的主导原则。检察机关不仅在启动程序上占据主导地位,而且在第三方机制运行过程中,检察机关还会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第三方组织与涉案企业进行严格的检察监督,以确保涉案企业真正悔改。
根据相关规定,第三方组织需要审查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并对其进行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的评估。在针对涉数据犯罪企业启动第三方机制时,需要注意这些企业所应履行的具体法律义务。这些义务是第三方组织评估合规计划的关键要素。
第三方组织应审视涉数据犯罪企业是否已落实数据分级分类保护义务。企业需要按照数据的敏感程度提供相应的保护,以确保数据安全。虽然相关文件尚未正式生效,但它们为企业进行数据分级分类保护提供了参考。第三方组织会根据数据科技企业所处理数据可能对国家、社会和个人产生的影响程度来评估企业是否履行了这一义务。
第三方组织会关注涉数据犯罪企业是否遵守了数据出境管制义务。对于将数据移至境外的行为,企业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第三方组织在审查合规计划时,会特别关注企业是否有未经批准就将数据传送至境外的行为。如果有,第三方组织会要求企业在合规计划中明确落实数据出境管制义务。
第三方组织还会评估涉数据犯罪企业是否执行了国家在数据领域的反制裁措施。随着反外国制裁法的实施,我国有权对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国家进行反制。第三方组织会关注企业是否遵守了这一法律,并在合规计划中做出相应的安排。
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在涉案企业合规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数据犯罪领域,检察机关和第三方组织需要紧密合作,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数据安全风云变幻,应对有道从国家反制裁措施看涉数据犯罪企业的合规之路
在全球数据大潮中,数据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部分国家在数据领域的限制、打压和歧视,我国数据安全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国际对等反制裁措施,这是维护我国数据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坚定决心。在此背景下,有跨国业务的数据企业在开展业务交往时,必须高度警觉,严格遵守国家在数据领域制定的反制裁措施。
第三方组织在评估涉数据犯罪企业时,更应深入这些企业是否明确落实了反制裁措施的条款,并对相关事项的权责人进行了清晰界定。在当前严峻的国际数据安全斗争形势下,这一义务的履行情况将直接影响涉数据犯罪企业合规计划的有效性和全面性。
除了反制裁措施,第三方组织还应全面评估涉数据犯罪企业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构建和电子政务数据保护方面的表现。这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数据安全教育培训,设立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等。涉数据犯罪企业必须深入落实这些制度,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值得一提的是,电子政务数据保护义务的主体较为特殊,包括受委托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的企业。这些企业在合规计划中需重点针对电子政务数据保护义务进行制度建设。第三方组织在评估时,应特别关注这些企业是否存在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以及企业内部是否制定并实质实施了政务数据安全保护制度。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李XX和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的郏梦蝶两位作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他们通过深入分析数据安全法的条款和当前国际形势,为我们揭示了涉数据犯罪企业面临的合规挑战。检察日报的这篇文章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参考,让我们更加明晰了涉数据犯罪企业在面对全球数据安全挑战时的应对策略。
在这个数字化时代,数据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无论是涉数据犯罪企业还是第三方组织,都需要高度重视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的构建和执行。只有深入落实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才能在严峻的国际形势下立于不败之地。流产网希望这篇文章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和启示。